判监4周至1年3名示威者上诉被驳 高院指定罪合情合理无不妥

2021-03-09 17:42

3名上诉人(左起)程德俊、曾镜光、郑垲臻。资料图片
3名上诉人(左起)程德俊、曾镜光、郑垲臻。资料图片

3名年龄介乎20至48岁的男子,因在前年11月参加示威期间携有可作破坏的工具、拒捕及堵路,去年受审后均被裁定罪成,判囚4星期至1年。三人早前各为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但同遭驳回。彭宝琴法官今颁下判词,指出裁判官的定罪裁决合情合理,并无不安全或不稳妥之处。

首案上诉人为23岁学生程德俊,他被控在前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号至65号宏华大厦地下A3号铺外管有一支喷漆、一个槌、一个载有500毫升天拿水的玻璃樽、4块布条及一个打火机,罪成后被判囚一年。

彭宝琴法官认为,虽然上诉人被截停的地方附近没有人正进行破坏,但他亦可主动作出破坏,或在其他人已经作出破坏的情况下参与其中,故就算没有「现场正进行违法行为」这个事实基础,亦不表示必然不能作出有罪推论。另外,除了涉案物品外,上诉人同时携有漏斗、防毒面具、望远镜、头盔、防𠝹手套等,并非普通市民外出时会随身携带之物,提供了环境证据让裁判官就「意图」作出有罪推论。纵观案情,彭官认为认为裁判官的定罪裁决合情合理,并无不安全或不稳妥之处,故驳回其定罪上诉。

次案上诉人为48岁仓务员曾镜光。他被控在前年11月10日,在屯门乡事会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员19427及总督察5799,罪成后被判囚4周。上诉人认为,裁判官没有充分处理辩方呈堂的录影片段与两名控方证人证供的分歧,故提出上诉。

惟彭宝琴法官指出,本案发生于「电光火石」之间,惟辩方呈堂的录影片段局限于他上诉人被截停前5秒时空内,绝不恰当。同样地,两名证人由截停上诉人至完全把他制服,为时不过20、30秒的时间,他们不能把期间发生的所有动作,钜细无遗地向法庭表述是可以理解的。这不会影响他们的可信性。

叧外,彭官直言,本案发生于防暴警员驱散人群准备撤退期间,上诉人却在该时段指骂警员,及后又作出反抗及挣扎。裁判官采纳的4星期量刑基准,可说是较宽大处理,故驳回其定罪和刑期上诉。

第三宗案件上诉人为20岁学生郑垲臻,他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的回旋处,无合法权限或辩解而留下3 枝防撞杆,对他人或车辆造成妨碍、不便或危害,罪成后被判囚2个月。

上诉人认为,控方依赖的影片并不能证明他就是参与堵路的人,而且当时的车辆并没有因防撞杆而造成阻碍。但彭官直指,影片显示该处当时人流稀疏,根本不可能发生因上诉人的装束与他人相类同,而被误认作为犯案人的情况。另外,传票上清楚指明上诉人的行为乃「可能对该处公众地方的人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害」,当有物品突然从空而降,这对于正在道路上驾驶车辆的人士可造成的阻碍、不便或危害,显而易见,故驳回其定罪和刑期上诉。

法庭记者:张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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