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政府终极胜诉 合法与非法游行集会皆不可蒙面

2020-12-21 12:17

港府去年十月引用《紧急条例》订立《禁蒙面法》。资料图片
港府去年十月引用《紧急条例》订立《禁蒙面法》。资料图片

港府去年10月引用《紧急条例》订立《禁蒙面法》,25名泛民主派人士提出司法覆核,质疑《紧急条例》及《禁蒙面法》的合法性与合宪性,原讼庭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不具法律效力后,港府在本年4月部份上诉得直,令《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的情况下仍然生效。双方均上诉至终审法院,上月完成2天聆讯后,终院今早将颁布判词。终审法院驳回民主派的上诉,裁定政府上诉得直。

《紧急条例》及《禁蒙面法》的终极上诉案由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张举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勋爵,共五名法官所审理。

终审法院拒绝民主派就《紧急条例》违宪问题所提出的挑战,指出虽然根据基本法,立法权力归于立法会,但立法会可授权他人,包括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附属法规。终院裁定根据《紧急条例》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制定附属法规的权限,既宽广又有弹性,但此种权力并非违宪,而且权力是受到有效的制约,引用《紧急条例》而限制受保障权利的规例,必须符合「依法规定」及「相称性」的要求。

终审法院裁定在未经批准集结、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下,进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都是相称的,而有关限制是为了达致正当目的,即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众集结演变成暴力场面。终审法院指该等限制属相称而没有超乎合理所需,在限制个人权利及为社会带来裨益之间,《禁蒙面法》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证据显示在2019年10月初,香港已出现法律与秩序败坏的情况,《禁蒙面法》旨在应对持续多个月的暴力及不法情况,有关情况导致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构成《紧急条例》下危害公安的情况,佩戴蒙面物品对示威者及支持者起了壮胆作用,令人们滥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责任及警方调查。

终审法院考虑因为暴力示威者而受到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人士,以及希望和平示威但因持续出现的暴力情况而却步的人士,再要考虑蒙面示威者在隐藏身份的情况下,自以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损害法治的行为,故裁定《禁蒙面法》是政府作出的相称回应。

长毛表示禁止市民参与和平集会或已批准的集会时禁面是十分苛刻的做法,并对市民的集会及示威自由施加不必要的条件。
长毛表示禁止市民参与和平集会或已批准的集会时禁面是十分苛刻的做法,并对市民的集会及示威自由施加不必要的条件。
支联会副主席何俊仁。
支联会副主席何俊仁。

社民连副主席梁国雄(长毛)在庭外指,对终审法院裁定《紧急条例》及《禁蒙面法》均属合宪的决定感到失望,认为终审法院是次判决似乎不能去除港人的疑虑,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内地政府的发言,是否能够凌驾于本港司法机构,而司法机构是否无法成为三权分立的把关人。长毛表示禁止市民参与和平集会或已批准的集会时禁面是十分苛刻的做法,并对市民的集会及示威自由施加不必要的条件。

支联会副主席何俊仁律师指,原本有原则及信念的法官无可避免地受到空前强大的政治压力,因为法治及司法覆核需在政治环境才能彰显,「宪法嘅争论无可能一定啱或一定错,只有偏向保守或开放,为维持秩序或倾向保障人权自由,依个点样去平衡系好难讲嘅」。

何又指,上诉庭早前裁定禁止市民参与和平集会或已批准的集会时蒙面,是对市民基本权利施加不相称的限制,但终审法院竟然认为和平集会或已批准的集会有机会变成暴力集会,而裁定禁止市民参与和平集会或已批准的集会时蒙面合宪。 何说:「倘若有人把和平集会暴力化,在场警察可以要求啲人解散,甚至宣布为非法集会,亦可要求市民立即除面罩,依个先系合符比例嘅做法丫嘛」,「但系我估唔到终审庭连依点都唔接受,仲收紧上诉庭的判决,所以成个政府由头到尾赢晒,依点我真系估唔到」。何相信仍有法官有勇气及智慧去作出适合决定。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09:05
更新时间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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