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刑恐案】律政司方陈辞指黎称「搵人搞X」 证有意图警告事主足构成刑恐

2020-08-28 11:17

黎智英。
黎智英。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否认2017年在维园参与「六四晚会」刑事恐吓一名报馆记者受审,裁判官锺明新裁定案件表证成立,黎智英不自辩也不传召任何证人。控辩今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结案陈辞。裁判官下周四颁布裁决。

律政司外聘大律师林芷莹陈辞指,黎智英当日向事主扬言:「我实搵人搞X你,我讲你知我影X左你相。」,证明他有意图警告事主,已足而构成刑事恐吓。至于辩方提出被告当日是基于冲动,而且因为被告在案发近期因长期被追访而感到困扰才喝斥事主,被告没有警告他的意图。控方著法庭应只考虑17年6月4日晚上发生情况,当晚维园晚会是一公众集会,记者有权采访,如果被告不希望被拍摄,他应该离开现场,而且被告亦承认事主当中没有挑衅他。

辩方曾挑战事主作供的可靠性,但控方不同意事主的供辞有任何夸大或修饰。辩方提出事主屡次去信律政司,可见他存心希望被告被定罪。控方反驳指,事主是以受害人身分致函,尽管他的报馆和黎智英的壹传媒之间有「牙齿印」,事主也解释了他没有权去决定报馆出版甚么。他又澄清,报警是他个人决定,跟公司无关,与人无尤。

控方又指,辩方解释被告当日在镜头面前,没有生气的说法是说不通的。倘若他不感到愤怒,为何又主动行去事主旁指骂他。而被告在警诫会面中也承认他曾对事主扬言会「搞你」,尽管他澄清其意思是指申请禁制令或报警等法律途径解决,但他后来又指自己扬言前并没在「谂清楚」,控方质疑,黎智英的解释只不过是为了「补镬」。

倘若他的确是要循法律途径解决事件,为何黎智英又要扬言「影X左你相。」?

法庭记者:萧文轩

建立时间 11:17
更新时间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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