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马道立:指定法官任命须根据才能 非政治等因素

2020-07-02 15:19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发表声明。资料图片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发表声明。资料图片

《港区国安法》草案中提及行政长官应当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引起关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下午发声明,强调指定法官及相关的法庭运作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任命法官时须考虑的唯一准则,是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样,其任命必须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及专业才能,而非其他如政治等因素。

马道立指出,指定法官及相关的法庭运作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而任命的法官,因此所有指定法官将来自司法机构的现任法官,这已在《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订明。而按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而任命的法官,都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的司法人员所推荐的委员会,并由行政长官作出任命。

马道立又指,任命法官时须考虑的唯一准则,是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样,其任命必须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及专业才能,而非其他如政治等因素。这种做法能使法庭在处理或裁断任何法律纠纷时,只考虑法律和法律原则。拥有外国国籍的法官并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包括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因为他们是根据《基本法》明确允许而获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

马道立说,国安法中所指「指定若干名法官作为指定法官」并不意味在司法机构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适合获指定。他表示,在考虑个别法官是否适合获指定时,必须考虑所有法律上的反对原因。当指定法官的任期届满时,其他合适的法官亦可获指定成为指定法官,此安排尤其适用于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而有关国安法案件的排期、处理、委派哪个或哪些法官负责处理案件或上诉,乃由相关级别的法院领导决定,因这些事宜全然属于司法机构的职责范围。

马道立强调,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会的基石,并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维护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使命和宪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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