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共同业主多次违清拆令 判罚款逾10万元

2020-07-02 14:38

两名共同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于上月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逾10万元。

有关命令涉及位于新界大埔泰亨灰沙围一间村屋的若干天台及地下僭建物,共占用面积约90平方米。有关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违反《建筑物条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清拆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有关僭建物仍未被清拆,屋宇署遂向有关业主提出检控。该两名业主于6月16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过往有3次拒绝遵从其他物业的清拆令的定罪记录,重罚两名业主共10万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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