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男生被判入更生中心上诉定罪 官择日颁布书面判词

2020-05-05 12:12

15岁男学生被指在去年9月21日「光复屯门」游行当日,携带改装雨伞、改装行山杖及雷射笔,早前被裁定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及于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两罪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他不服定罪今到高等法院上诉,指出裁判官没有把疑点利益归予被告,亦过分推论他使用上述物品必然是用来作攻击之用。潘敏琦法官需时考虑双方陈词,将择日颁布书面判词。

15岁申请人SHY今由彭耀鸿资深大律师代表,彭指裁判官在案件裁决前突然行使《裁判官条例》第27条,将原定控告的「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为「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造成不公的情况。彭亦指申请人只是利用雷射笔和平表达诉求,而且雷射笔并不适宜作攻击使用。虽然涉案雨伞打开后伞蓬退后而令伞杆大部分突出,但雨伞长度没用改变不见得是改装雨伞。彭指申请人只是基于环保意识而灵活运用已破烂的雨伞,烂伞亦可用作遮盖面貌的作用。而裁判官不应荒谬地推论申请人是利用破烂的雨伞及行山杖及雷射笔来攻击他人,皆因申请人是利用上述三件物件作为保护装置。

律政司高级检控官张卓勤则指,申请人在案发当日身穿头盔、手套、护膝等多项防御装备去参与和平示威游行的说法必然自相矛盾,而他身穿防御装备的合理推断则是他预知当日会有暴力情况出现,而防御装备则让他用作保护肢体及隐藏容貌之用。张亦指以环保理念去把去柄行山杖巧合地放入雨伞灵活运用等说法匪而所思,而且雷射笔在去年的示威活动中非常普遍使用,但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利用雷射笔只是表达诉求而非伤人之用。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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