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浩铭申覆核案 政府方大状指此案属政治问题法庭无权判断

2020-04-28 17:06

黄浩铭申司法覆核。
黄浩铭申司法覆核。

社民连主席黄浩铭去年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指《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及《乡郊代表选举条例》中限制被定罪过任何罪行,并需入狱3个月以上的人士的选举及当选资格,要求法庭裁定上述3条条例与《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前后矛盾及违宪。案件今于高等法院以遥距聆讯形式进行,惟聆讯期间仍多次出现声音断断续续及影像黑屏的情况。

代表申请人黄浩铭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指,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是《基本法》赋予香港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黄浩铭去年4月因占中九子案罪成而被判监8个月,而被《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及《乡郊代表选举条例》任意剥夺及后五年的参选资格。潘指上述条例理应只限制曾参与选举舞弊、贪污受贿、违反选举条例的人士,而非限制因其他罪行被判囚3个月以上的人士,故认为上述条例亦没有考虑到罪行性质及严重性。潘亦指五年的限制时限过长,不合理亦不合乎比例,另冀法庭考虑减少条例所限制的时限。

潘另指条例除了限制黄浩铭的被选举权,亦影响到选民对侯选人的选择权,如黄获准参选亦能提高公众对选举的信心。而且黄浩铭在5年之限完结前早已刑满释放,故出狱后的从政之唔仍受限制,并指应为出狱人士施予更生及从政机会。潘指占中案上诉排期在6月进行一连3天的审讯,但即使上诉许可获批后亦没有去除其5年禁参选之限。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指,此案议题属政治问题,法庭理应处理法律议题而非处理政治判断,故认为法庭无权判断,限制3个月或以上刑期的入狱人士5年内的选举参选资格之规定,是否过于严苛,而检讨法例修订事宜则应由立法会处理。余指虽然选民有自由去评核他该选哪位侯选人,但侯选人如成功当选后会成为政府机构的代表,其个人操守间接影响政体的权威性及公信力,多国亦不欢迎有案底人士加入政府部门。

周家明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需时考虑并将择日颁布判词。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2:21
更新时间: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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