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已婚伴侣申公屋遭拒 官裁定房委会违宪需重新审核

2020-03-04 13:44

法官裁定房委会不把同性伴侣纳入申请公屋时「夫妇」的定义属违宪。
法官裁定房委会不把同性伴侣纳入申请公屋时「夫妇」的定义属违宪。

同性已婚伴侣前年在香港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屋,但因不符合「夫妇」的定义而遭房屋委员会拒绝申请,其中一名男子不满决定并入禀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房委会的决定违宪并属性取向歧视。案件去年九月于高等法院进行审讯,周家明法官今颁布判词裁定申请人胜诉,裁定房委会不把同性伴侣纳入申请公屋时「夫妇」的定义属违宪。

男申请人Nick Infinger在2018年1月与男友在加拿大列治文结婚,二人同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同年3月透过律师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房委会在同年9月指同性已婚伴侣不符合「夫妇」的定义而拒绝其公屋申请,Nick便于同年11月就此事申请司法覆核。

周家明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房屋条例》早在1973年订立,同性伴侣未能被视为家庭成员的原因是他们不符合「一夫一妻」,可见《配偶政策》对异性夫妇及同性伴侣明显有差别对待,周官认为两者申请公屋的资格亦属性取向歧视。虽然房委会一方指现时符合公屋政策的公屋申请已极度供不应求,如把同性婚姻家庭加入申请公屋的行列,更会大幅增长一般家庭轮候公屋的时间,同性伴侣应以单身人士身分申请公屋,当申请成功时也能一人自住。

周官指此案并非争议申请人是否社会福利的绝对权利,而是争议房委会订立的公屋计划及合资格申请政策是否构成歧视及违法。周官亦指没有理由相信低收入的同性伴侣对公屋的需求比异性无子女夫妇少。周官最终下令撤销房委会拒绝申请人的公屋申请的决定,并把涉案申请重交房委会就是次判决作重新审核。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1:50
更新时间: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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