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谋制造爆炸品 无业汉中五生判监
2021-09-17 00:00
李官判刑时指,本案经精密周详计画,两被告串谋其他人制造「黑火药」及「铝热剂」,将涉案单位用作爆炸品工场,包括研究及制作爆炸品、研究使用手提电话连接爆炸品等,企图直接伤害目标,间接祸及其他无辜的人。而单位内遥控汽油弹、战术装备等足够逾十人使用,犯案意图严重,带有恐怖主义成分。加上该工场隐藏在民居旧区,一旦制作爆炸品的实验失败或发生意外,或会祸及附近市民。
李官又言,单位内易燃物料可制成七百克「硝酸火箭」,足见分量之多。假设其中七百二十三克硝酸钾用于制造「黑火药」,就不能用作制作「硝酸火箭」。但硝酸钾不难在市场获得,因此两被告很容易便能制成另外七百克爆炸品,潜在人身伤害及财物损毁的风险不可忽视。虽然两人曾试图制作「铝热剂」但失败,显示他们并不专业,惟其制作方法并不复杂,只要买到正常品质的铁粉便可。且相关瓶子仅存放少量硝酸钾粉末,可见「黑火药」已成功制成,并在其他地方使用。
李官引述案情指,单位内的小瓶汽油弹可连同质素高的航拍机及投掷装置一并使用,部分遥控汽油弹已可使用,形容首被告利用高端科技策划暴力罪行。由于首被告负责租用单位,且经常进出,李官认为其角色较次被告主动和带有领导性,考虑各项因素,分别判两人监禁四年及两年七个月。
两名被告依次为二十五岁无业汉董上琳及十九岁中五生丁展峯,同承认串谋制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两罪,即于前年十月三日至十五日,在香港串谋制造「黑火药」和「铝热剂」;及同年同月十五日于大角嘴一单位管有硝酸钾、碳、铝、铜、氧化铁、蔗糖及镁。董另承认一项管有物品意图摧毁财产罪,即同日同单位内管有玻璃樽、毛巾、汽油、内含环己烷及甲基环己烷的有机混合剂、甲苯、六个含汽油毛巾布碎的玻璃樽、空中无人机及连用的投掷装置。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四七六——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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