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男生判劳教 官:年轻非可任意妄为
2021-02-19 00:00
练官称,二〇一九年的示威源于群众对香港行政架构、社会制度、经济民生等的不满,被告王瀚文作为社会一员,固然明白社会有问题需要解决,但不代表可以大肆破坏,损害其他市民自由。
被告在案发日携有可制造汽油弹的物料参加非法集结,意图阻碍社会正常运作,危害他人财产及生存的权利,并进一步破坏社会和谐。法庭对此等反社会的行为,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无论被告的动机有多高尚和单纯,法庭亦只能针对被告的行为判刑,别无他法。
练官又指,法庭处理年轻人判刑时,总是感到特别困难,因为他们可能入世未深,没想到事情的严重后果;但年轻并非藉口,亦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练官同时认为,在道德上要负上最大责任的,是在旁摇旗呐喊、提供物资的人,他们在旁鼓励,但最终被捕及受刑是却是前线。
练官续指,观乎被告短暂的前半生,是位有潜质的年轻人,将他判劳教中心,可以劳其筋骨,培养守法概念,并冀被告明白违法就是违法,违法并不一定达义。被告当日的行为,除了破坏社会安宁和他人财产外,一定不会达到他理想的结果。
案发前年十一月二日下午约四时,警方在铜锣湾希慎道发现约三十名黑衣人堵路,及后成功将被告截停。当时被告戴着防护手套及头盔,手持一把长柄雨伞。警方在他的背包内,搜出三个空玻璃啤酒瓶、两只手套、一罐打火机燃料及一支喷漆。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一七八——二〇二〇。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