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年非法集结 改判社服及感化
2020-11-14 00:00(星岛日报报道)一对十四岁男女承认去年十一月参与理工大学外非法集结,六月被时任裁判官何俊尧判处儿童保护令一年兼不留案底。
上诉庭认为原审裁判官所采纳的儿童保护令,只着重其更生元素,忽略了法庭判刑也须考虑其阻吓作用。原审时的感化官报告没有解释为何两名少年特别需要法庭命令所保护,而裁判官也没有解答这疑问。
上诉庭认为下级法院未有考虑到他们是否需要受特别照顾,便颁布保护令,做法欠稳妥。而原审裁判官的决定亦有违终审法院《黄之锋公民广场》判辞内容,当中强调法庭须在牵涉大型示威活动的案件中,更着重刑罚的阻吓性和惩罚性。
鉴于两人牵涉的非法集结规模庞大,历时逾一小时,参与者超过一百人,而且曾使用一定程度上的暴力,法庭须清楚告诉公众,法庭对大量公众暴力活动绝不姑息,故法庭认为社会服务令最为合适,但基于少女有精神病病历记录,法庭担心社会服务活动会恶化她的病情,故判处她接受感化十二个月。至于少男则改判社会服务令八十小时。
律政司申请覆核前要求法庭改判两少年即时监禁,但上诉庭重申根据法例,纵使被告干犯的罪行严重,法庭处理十六岁或以下被告的判刑前,必须取阅感化感报告而不应立即判处监禁。案件编号:高院覆核申请 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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