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正研修例 订处理违誓言机制
2020-11-12 00:00
林郑月娥昨在记者会上解释,很多法例可说明「依法认定」的做法,包括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一〇四条关于公职人员宣誓要求的解释;选举主任按照《立法会条例》及《选管会条例》裁定提名无效;《基本法》第七十九条提到立法会主席当有议员行为不检或违反宣誓,在出席议员三分二通过后,可宣布有关议员丧失资格;根据《立法会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款,律政司司长可对任何以议员身分行事的人,以该人已丧失以该身分行事的资格为理由,在原讼法庭提出法律程序,以及《港区国安法》第三十五条指明,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会丧失参选立法会资格。她强调,并非行政机关「说了算」。
被问到今次人大决定是否「僭建」程序赋权特首DQ议员,而毋须经法院制衡,存在行政独大的情况,林郑月娥回应指,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并无赋权行政长官取消议员资格,强调有关决定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特区政府只是宣布决定,不是行政机关独大。
林郑月娥称,自人大常委会二〇一六年就「宣誓风波」释法后,特区政府一直积极研究如何修订本地法例,包括《宣誓及声明条例》、《立法会条例》及《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以更好地反映《解释》就公职人员宣誓的具体要求,包括订明具体的宣誓仪式、监誓人的安排和违反誓言的处理机制及后果等。她说,特区政府会尽快完成研究和这些法案的草拟工作,希望能够尽早提交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说,立法会议员严格按照《基本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应有之义,议员阻挠立法会及政府正常工作时,应考虑是否有抵触曾经所作的承诺。至于被DQ人士是否终身不能参选,他表示,若选举主任认为他们不合资格,相信日后也较难获确认资格。
身兼行政会议成员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今次人大通过《决定》明确指出经法定程序认定不拥护《基本法》等就会丧失职位,而「依法认定」的具体做法,他认为必须经过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例如选举主任的决定、法庭在宣誓及声明条例下的决定、《港区国安法》下刑事定罪的刑事法庭及立法会在《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七款下之决定。
他补充,取消议员资格是用不同法例处理不同情况,例如在立法会因违反誓言会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七款处理;有关宣誓及声明问题决定是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处理。而政府无权力DQ议员,香港亦无法例赋予特区政府有任何机制去DQ任何议员,所以如果要根据选举主任裁决作为事实基础去取消议员资格,便必须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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