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盘工汽油弹袭警署囚40月

2020-10-3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二十一岁地盘工人去年十月十四日在陌生人指示下,在旺角向警署侧门投掷汽油弹,但汽油弹没有起火,他在逃跑时被捕,早前承认了一项有意图而企图纵火罪。法官郭启安昨早在区域法院指被告行为挑战法治,针对警方纵火情节非常严重,判刑须具阻吓力,而被告没有正面交代犯案原因,其背景并非有效求情理由,扣减认罪刑期折扣后,判处被告即时监禁三年零四个月。

二十一岁男被告林小雄承认在去年十月十四日在旺角警署外,连同黄临福用火损坏警署的侧门。黄早前疑潜逃离港缺席聆讯,遭法庭颁下拘捕令,连同其他十一人现正被扣留在深圳盐田公安分局。

辩方判刑前呈上了两封被告和其胞姐的求情信及书面求情理由,指林在内地出生,二〇一六年来港,仅得中一学历,以致智力较低;而林犯案时情绪受困,因女友家长因不接受二人婚姻,忽然接回其女友及他们两个月大的儿子回内地惠州生活,希望法庭给予机会被告更生,将来好好照顾其家人女友和儿子。

在林不愿透露犯案理由下,郭官回应指即使不聪明的人,也肯定清楚涉案行为违法,而且每人或多或少都有烦恼,未看到此两者与犯案有何关连。

郭官判刑时指被告受人指使,涉案物品由他人提供,但无论出于何等动机,有计画、有预谋地针对警员或警署纵火,情节非常严重,为加刑因素。警方乃重要法治机关,被告行为挑战法治。

虽然涉案汽油弹并未起火致伤亡,惟汽油弹状态不稳定,具危险性,后果难以控制,人口稠密下易造成人命伤亡,企图犯案与实质犯案罪责无异。虽然被告即时坦白认罪,但可谓犯案后短时间内束手就擒,被告更是与一众「暴徒」行事,戴上头套阻止警方破案。

郭官指本案判刑阻吓性至关重要,须考虑公众利益,未有正面交代犯案原因下,被告背景及年纪等均非有效求情因素。郭官遂以五年监禁为量刑起点,扣减认罪折扣,判处被告监禁三年零四个月。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三三三——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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