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条例》限40日内须回覆 违者或被控

2020-10-26 00:00

(星岛日报报道)虽然黄小姐已成功拿到索偿,但事件馀波未了。她早前已向医委会投诉,获初步侦讯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认为应进一步处理相关投诉,并已要求黄小姐作出宣誓,以支持其投诉。现时医委会「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虽未有明确规定医生必须签署医疗纪录,但《私隐条例》规定,资料持有人无论是否向索取资料者提供所需个人资料,都必须在四十日内回覆,违者可被检控。二〇一七至一九年公署共接获六十一宗涉及医疗范畴的查阅及更正个资料的投诉,而且有上升趋势。有医委会委员认为,《私隐条例》已要求医生答覆病人,故医委会毋须重复处理相关个案。

据《私隐条例》第十九条指,收集及持有资料的一方须在四十日内,向查询者提供资料,即使没有相关资料或拒绝提供资料,都要明确回覆查询者。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早年曾收到投诉,有病人向某医院索取自己的医疗及投诉纪录,但超过二百日后才收到所有资料,超出法定期限,最终医院被裁定违例,院方被要求修订有关处理查阅资料要求的程序。

二〇一七至一九年,公署接获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的投诉,由一百二十二宗上升至一百五十八宗,升幅达三成,共四百三十七宗投诉,有一宗由公署向被投诉方发出执行通知书,最终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个人资料复本。而当中涉及医疗范畴的投诉,过去三年由十九宗增至二十五宗,升幅更达三成二,共六十一宗投诉中,有十一宗投诉成立或经公署介入后成功获取资料,未有个案转介警方作出检控。

食衞局前自愿医保谘询小组成员、医委会委员林哲玄表示,病人有权向医生索取个人医疗资料,包括用作申索保险之用,但若医生已经提供一次,相信已经满足条例的要求,而医委会仅规定医生发出的报告及证明书,包括保险索偿表格的内容必须符合事实,并无说明医生必须填写指定文件,但若病人要求医生提供医疗证明被拖欠或拒绝,医委会有权召开聆讯。不过他认为《私隐条例》已要求医生答覆病人,故医委会无须重复处理相关个案。

医委会秘书处回覆本报,指不适宜评论个别医生的纪律个案。医委会二〇一六至二〇一八年分别接获六百二十八宗、四百九十六宗及六百三十九宗投诉,并以「罔顾对病人应负的专业责任」的投诉最多,由一六年三百三十宗升至一八年四百四十六宗,升幅达三成半;而涉及医疗纪录和处理病人个人资料,就稍为回落至六宗和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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