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上市规则》加强纪律处分保质素

2020-10-18 00:00

纪律制裁目的为保障公众及联交所辖下市场及设施的正常操作、改善企业管治、纠正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并对答辩人以及所有受制于上市委员会纪律管辖的其他人士,就作出相关的失当行为起阻吓作用。惟受制于法律或技术原因,联交所仅常用声誉性制裁,缺乏跟进行动及制裁效力。

为提高市场质素,确保香港继续保持国际市场上的地位,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专资会)认同香港交易所就《上市规则》作出检讨,加强若干纪律处分制度,确保在面对不同类型的不当行为时,都有针对性的有效监管措施应对。

现行的规定指出,若有董事「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尽的责任,联交所可根据《上市规则》针对该人士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不过并非所有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失当行为,均可清晰归类为「故意」或「持续」,要证明相关董事是「故意」亦相当困难,因此虽然联交所有权作出以上制裁,实际上施加此制裁的情况却不多。

为更有效针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失当行为,本会支持联交所降低现行作出声明的门槛,包括只要相关人士继续留任可能会损害投资者权益,便能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且无论有关人士于联交所作出声明时是否仍然在任。

现行《公司条例》规定,公司董事需共同承担责任,若一位董事因疏忽而违反《上市规例》,其他董事均会受责。董事会通常保存会议记录,联交所进行有关调查时,容易查出有关董事有否违反规定。惟非董事的高级管理阶层,其会议或工作不一定留有记录。建议联交所鼓励公司高级管理阶层,需保存会议记录及工作报告,保障自己及公司。

目前联交所即使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并无权将任何人士撤职。为确保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能有效制裁作出失当行为的人士并达到阻吓作用,本会认同赋予联交所作出更多跟进行动的权力,包括声明中所述的上市发行人的所有公告和公司通讯中,必须提及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除非及直至该人士不再是该相关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为止。本会同时建议联交所设立名单,公开曾被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人士,让投资者查阅。

《上市规则》目前并未对「相关人士」施加任何责任,本会同意谘询文件的建议,若联交所认为相关人士「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违反《上市规则》,又或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所有相关人士均违反《上市规则》必须承担的责任。惟本会认为,「相关人士」必须清晰定义,联交所须明确指出「相关人士」涵盖的范围,而被纳入「相关人士」的人,联交所必须要求其签署文件确认,得悉自己被列为「相关人士」。除了「相关人士」 外,本会认同联交所于是次谘询中,就「高级管理阶层」作清晰界定,令市场更加清晰及明确。

香港资本市场过去多年来一直蓬勃发展,成为全球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多家香港以外公司均选择以香港交易所作为第一或第二上市平台,不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多元化,亦是内地最主要投资来源地和目的地,是资金进出内地的双向门户。本会喜见联交所适时优化现行规定,加强现有制裁措施。冀望联交所在落实执行时,对「相关人士」、「高级管理阶层」有清晰明确的定义,平衡投资者和公司相关人士的权益,提升香港市场的吸引力,今后继续与内地及海外共同缔造繁盛兴旺的金融市场。

李镜波(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上届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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