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开展《国旗及国徽条例》修订工作
2020-10-18 00:00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修订《国旗法》和《国徽法》的决定,进一步禁止损害国旗和国徽尊严的行为,例如禁止以倒挂和倒插、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和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现场使用的国旗。
在公共场合,以故意焚烧、毁损或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和国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同时,新增悬挂国旗及国徽的地点,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例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等,以及中央政府驻港澳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及悬挂国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此次修改《国旗法》和《国徽法》,对中央政府驻港澳有关机构升挂国旗、悬挂国徽问题明确化,便于更好地实施《国旗法》和《国徽法》。
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表示:「相信未来特区政府应要参考现时国旗及国徽法最新修订,看哪些内容放入香港的法例,当然如果要修改现行法例时,当然要经过立法会通过,但那个是全国性法例要求,立法会都应该要接受。」
谭耀宗又提议,在修订时应同步要求加强中小学的国旗、国徽历史教育,令到香港年轻人、中小学生,对国旗、国徽有更多认识和了解,「历史是怎样、包含甚么精神,这些都是值得让学生进一步了解,因为我们是『一国两制』,对国家一定要多些认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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