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盟干事认藏伸缩棍判囚四月
2020-09-02 00:00
郑官判刑时认为邓审讯前才认罪属「太迟」,而「单单管有已经好严重」,且案发地方接近游行示威,再者涉案伸缩警棍长达五十厘米,材质沉重,杀伤力强大。虽接纳被告并无手执或使用伸缩警棍,但不接纳邓解释指纯粹在街上捡拾到伸缩警棍,认为此说法不合常理。再考虑到邓并非早期认罪,故调低减刑比例,以五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郑官最后判处邓监禁四个月。
辩方求情指,邓属初犯,而两封分别由职工盟总干事蒙兆达和香港亚洲家务工联会外佣联合撰写的求情信均指,邓任职职工盟干事七年间,首四年负责支援外佣,其表现努力上进,亦会主动增进知识,蒙兆达高度评价邓表现;一众外佣则指受中介公司苛扣薪资,邓亦尽心尽力,为弱势追讨欠薪,不辞辛劳。至于大学同学撰写的求情信则指,邓大学时已热心社会,今次案件仅为社会气氛高涨期间,一时纠结下犯错。
案情指,去年十月六日晚上,约二百名示威者在窝打老道堵路,警员追截四散的群众,在多实道截停三十一岁被告邓建华,带返旺角警署搜查,在背包内检获涉案的伸缩警棍。案件编号:九城刑事五〇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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