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空窗期下 立会组成及法律基础

2020-08-04 00:00

特区政府基于公众利益及抗疫工作,决定押后九月立法会选举,并同时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就此而产生立法机关空缺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此提出不少意见,而我认为当中涉及四个方面,有待中央尽快处理。

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以甚么形式赋予这个「议会」法律基础。

就此,社会各界提出不少意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形式、透过解释《基本法》第69条,甚至修改《基本法》等方式。我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以《决定》的形式赋予一定的法律基础,以及规定议会的任期,是最为妥当的做法。由于修改《基本法》兹事体大,牵连范围甚广,涉及程序繁复,短时间内并不可行;至于透过解释《基本法》第69条的方式,亦同样涉及一定会议程序及时间,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69条已明确规定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均为任期四年,即表示这个在未来一年运作的议会,不可能属于《基本法》第69条所规定的,亦不应被视为下届立法会任期中的其中一年,令第七届立法会任期由四年减至三年。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作出特殊处理,是最易理顺议会的相关法律基础及任期。

其次,这个议会的性质及权力范围应如何界定。

如上述所指,《基本法》对立法会的任期已严格订明,故在此一年运作议会不能被视作拥有全部基本法赋予权力的立法会。同时,这个议会也不能被视为第六届立法会的延续,因为第六届立法会是从选举产生,权力由选民授予。此外,亦不会类似当年的临时立法会的性质,因临立会亦是由推选委员会委员选出。

由于议会既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透过《决定》委任组成,其性质应被视为一个「看守议会」,权力只限于处理紧急性的立法事宜。整体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73条所列明的十项职权,应进行逐项审议及评估,才决定赋予「看守议会」多少职能。

第三、「看守议会」的成员应如何组成。

由于「看守议会」只处理紧急立法事宜,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按照实际情况,包括考虑应具备的立法经验的人士委任为「看守议会」的成员,成员人数可按实际需要而定,但不可多于七十位。故此,不论是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及曾任立法会议员的人士,都可被考虑。至于已被选举主任指出不可能真诚拥护《基本法》,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职责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不可被委任。无论如何,任何议会都应具备多元性及广泛代表性才能做好立法工作,故「看守议会」成员的组成亦须同样反映社会不同政见阵营的现实情况。

最后,「看守议会」应处理的立法工作为何。

「看守议会」是因应第七届立法会推迟一年而产生,故只应处理紧急的立法事宜,不应触及任何具争议的立法工作,例如《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等。具体而言,「看守议会」工作职责应包括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及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为确保本港在此一年间正常运作所必不可少的情况下,审议政府提交的附属法例。

叶国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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