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喷雾罐打火机 知专生判监十月
2020-07-15 00:00
裁判官郑纪航昨判刑指,涉案工具花工夫经过改装、伤害力大,相信被告是有部署使用,但考虑到被告没有案底,加上他的师长、家人等为他撰写的求情信,均力证他品格良好,以一年为量刑起点,减刑后判监十个月。
辩方引述被告的劳教中心报告,指被告的身体状况不适合接受劳教。由于被告已年满二十一岁,不能判入更生中心,监禁成唯一判刑选项。在考虑本案案情及求情后,郑官酌情减刑两个月,最终判囚十个月。
警员曾作供称,案发当日在信德中心地下截查被告,并在他的背囊内检获三个用胶纸附贴打火机的喷雾罐、手套、胶纸、头巾等物品,警员查问物品用途。
被告起初支吾以对,之后表示「用嚟BBQ」,警员再三追问下被告供出「听日我打算去政总参加集会,我担心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呢啲物品系攞嚟自衞用嘅」。虽控方依赖被告的口供招认,惟辩方指所谓招认乃在警诫前说出,加上有威逼成分,法庭不应采纳。裁判官经考虑后,亦裁定不采纳被告的口头招认。
郑官早前裁决时指,涉案喷雾罐若以打火机燃点,能持续喷出距离远达一点五米的火焰,若用以伤害他人,除非对方有对等武器,否则必定无法匹敌,裁定该些喷雾罐连火机属武器。而该三罐喷雾分别为喷漆、灭虫剂及定型喷雾,故不接纳被告供称该喷雾罐是用以「烧嘢食」,并认为不可抗拒的推论是,被告管有涉案喷雾器用作伤人,故裁定罪成。
二十一岁被告马子乐被控于去年六月十一日,在上环信德中心地下七十一便利店附近,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携有攻击性武器,即携有三支喷雾罐,每支喷雾罐身上均有一个已用胶纸固定的打火机。案件编号:东区刑事二四一〇——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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