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管会指候选人须申报选举开支
2020-07-15 00:00
立法会选举九月举行,民主派初选已结束,但昨日仍未能公布最终结果。选管会昨出稿指出,香港法例并没有所谓「初选」机制,任何所谓「初选」并不构成立法会选举或公共选举程序的一部分。按《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所有候选人在选举后,必须向有关当局就其在选举开支及收取的选举捐赠提交选举申报书。只要符合候选人定义,不论有关人士最终有否报名参选今年的立法会选举,有关人士在选举中涉及的一切开支,必须申报。
选管会强调,法例列明只有候选人及其授权的选举开支代理人可招致选举开支,否则即属非法行为,但如第三者在互联网发布选举广告而招致的选举开支只属电费及/或连接互联网所需的费用,则可获豁免刑责。
民主动力上月公布初选机制时,召集人赵家贤表示,参选人均要委托他为选举开支代理人。本报昨向多名初选候选人查询,包括民主党主席胡志伟、公民党党魁杨岳桥、天水连线伍健伟、参选新界东的刘頴匡,他们均表示未知因参加初选招致多少选举开支,亦未收到民主动力通知他们须分担多少初选开支。
至于多张名单能否委任同一名选举开支代理人,杨岳桥表示,过往民主派单一政党派出多张名单,曾委任同一名选举开支代理人,相信若有关行为违法,当局早已出手。本报曾向赵家贤和政府查询,截稿前未有回覆。
另外,选管会强调,任何藉贿赂、武力、胁逼或欺骗手段以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的行为,均属舞弊行为,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七年。
《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九条亦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对香港特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即属犯罪。至于选举活动是否构成任何罪行,则视乎检控机关及法庭的决定。选管会提醒,市民在组织或参与任何选举相关活动时,应小心留意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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