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惠珠:警执行《国安法》细则可受覆核

2020-07-12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港区国安法》实施细则不受司法覆核,但警方执行细则有否越权,仍可受到司法覆核,又指中央容许大部分国安案件在港处理是出于尊重「两制」。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认为,法院仍有权审视特区国安委的决定有否超出职责范围,并指如有人批评内地政府、提倡中国政制改革时不涉及非法手段,应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但倘数万人长期包围立法会,导致议员无法入内开会,则可能违法。

谭惠珠昨出席网上论坛时指,《港区国安法》第十四条列明,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而由于条文保障国安委的工作讯息不予公开,「如果你(国安委)不越权,只是做十四条列明的三项(职责),司法覆核也不会成功。」基于以上规定,国安委上周一公布的实施细则本身同样不受司法覆核,「但我们警务处的人执行细则时,有没有越权、程序是否正确?那是可以司法覆核的。」

她又说,《港区国安法》下有分内地和香港管辖的案件,原则上中央可要求所有案件都在内地审讯,而出于尊重「两制」,故未来大部分案件会在香港审讯。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六十五条,该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谭惠珠指,本港司法机构亦有权解释《港区国安法》,因为根据《基本法》第八十四条,本港法官可以按《基本法》附件三内的全国性法律审案。

身兼港大法律学院宪法学教授的陈弘毅在同一场合认为,并非任何国安委的决策都不受司法覆核,若其政策与《港区国安法》提及的三项职责无关,本港法院有权审视这些决定有否超出国安委的职责范围。

实施细则提到,警方如有合理怀疑电子讯息相当可能构成或导致国安罪行,可要求发布人士、平台服务商等移除讯息。陈弘毅认为,网络供应商有权拒绝移除讯息,可交由法庭裁决:「如果政府、警方要求网络商移除某个讯息,而我们觉得这讯息根本完全和《国安法》所设立的四项罪行无任何关系,网络商可以拒绝移除。如果将来去到法院,法院看看这要求是否合法。」

至于甚么行为会违法?他认为,在批评内地或特区政府、提倡中国政制改革等情况下,如不涉及非法手段,并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但如有数万人长期包围立法会令议员无法进入议会,则可能构成严重干扰或阻挠特区政权机关履行职能,或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而《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九条的引发市民憎恨中央或特区政府,需视乎有关言论是否非法发布,以及是否受到外国势力指使、资助或与外国人串谋。

陈弘毅称,只有《港区国安法》订明的三种极端特殊情况,国安案件才会移送到内地审讯,在未来十年亦未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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