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网络商拒删信息即违法

2020-07-1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港区国安法》正式实施逾一周,七项实施细则赋权警方可要求外国政治性组织提交资料,以及经保安局局长批准后可要求电子平台或网络服务商等移除涉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等。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警方执法需要有惩治能力,《实施细则》赋予警方必须及适当的权力,形容是恰如其分,当中大部分属现行法例的安排,措施与外国应对国家安全风险的做法相类似。他指,外国政治性组织只需提交资料便符合法律要求,并非要禁止组织运作,而若有网络平台服务商拒绝移除信息的要求则属违法。

李家超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实施细则》赋予警方必须及适当的权力,「是恰如其分、无过犹不及」。他说,目前在执法上需要有足够的惩治能力,但最希望的是可防范及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降低香港国家安全风险,「希望大家不要挑战法律底线,变到我们不需要运用不同权力真真正正惩治某些人,有需要当然要依法惩治,但最好就防范及制止到。」

他指,《实施细则》列明的七项措施中,有四项属现行法律的安排,包括在紧急或没有实际可行办法的情况下毋须法院手令搜屋为现行枪械、廉政公署及海关条例的安排,而要求受调查人士交出旅游证件同样是廉政公署的做法。他续指,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及向法庭申请证人令及提交物料令属《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及《反恐条例》的安排,「香港法律已做咗廿几年。」

《实施细则》列明,行政长官可批准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行动的申请。李家超解释,现行法律设同样安排,只是涉及国家安全范围,改由行政长官批准,做法与很多外国国家相类似。他指,相关程序由港区国安委负责监督,国安委亦可委任独立人士监督,「有一个审批、监督及独立协助监督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审批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标准没有改变,要符合必须性、相称性及比例性的要求。」

李家超指,赋权警方要求外国政治性组织提交资料的做法,近似现行《社团条例》中,社团事务主任可要求任何社团提交资料的规定。他说,条例只要求相关组织提交资料,并非禁止组织活动,组织只要提交资料便符合法律要求、完成责任,可继续运作,而条例规限的组织有明确定义,例如是外国政党或政治性组织,其代理人为替外国政党或政治性组织行事,受其指使、控制、聘用或金钱资助等,警方在合理怀疑下才可向保安局局长申请获取资料。

至于在保安局局长批准后,警方可要求发布人、平台服务商或网络服务商移除涉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李家超称,若服务商拒绝移除信息即属违法,警方可向法庭申请,取得个人资料调查,但法例亦容许合理辩解,包括技术非合理所得、履行责任将令第三方权利严重受损等。他说,许多外国国家亦有类似做法,而且范围较广,如规限伤害社会的信息、选举信息及假消息等。

他举例指,新加坡官员可发指令给个人或公司要求停止发放或移除信息,认为《实施细则》赋予警方有关权力是合情合理。他补充,针对不愿移除信息的个人,警方可向法庭申请手令,检取有关电子器材并移除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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