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指定法官名单 无损司法独立

2020-06-24 00:00

《港区国家安全法》草案订明,特首从现任或前任法官中,指定一批人负责审理国安案件,因这安排涉及司法能否保持独立,引起社会关注。公众讨论这问题时,不应只听表面批评,若细看草案的要点,并与现行司法制度作比较,当可看到这做法并非「前所未有」,也没有偏离现行制度,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仍有指派法官的权力,而法官将来审理国安案件时,也可独立行事,不受干预。近日对此规定的一些质疑,多带有预设政治立场,欠缺客观。

特首委派法官的权力,不是无中生有,根据《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经独立委员会推荐的法官,由特首任命。即是说,司法机构不是在特首管辖权以外的「独立王国」。既然特首有任命权,当然可委任一些法官处理某类案件。

做法早已有 非新鲜事物

必须清楚指出的是,按《港区国安法》的规定,特首并不是委派某个法官负责某案,而是指定一批法官专责处理国安案件,至于如何分派,仍然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决定,这与现行的做法并无不同。

事实上,上述做法并非新鲜事物,例如在《窃听条例》下,就是由特首委任特别处理窃听申请的法官。此外,香港现时的商事法庭或仲裁法庭,同样会先定出一份法官名单,遇到这类案件时,就由名单内的法官处理,因他们有较强经验,审案效率可更高。

特首考虑不同法官的专长、经验、资历和其他因素,选出一组法官专门审理国安案件,道理也是一样。

这批法官获特首委派,不等于他们会唯命是从,在审理国安案件时,仍可保持独立,不受特首、上级和外界的干预,就如现时的运作一样。司法能否独立,关键就在于此。

不限官国籍 比预期宽松

中央制订这规定时,主要考虑的,正是保持司法独立的原则,所以,虽然法官名单由特首指定,但当中会经过一定程序,包括必须先徵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才作出决定。

此外,国安法草案也没有规定审理国安法的法官不可拥外国籍,在这方面保留了特区原有司法制度的特性,相对于过往一些要求限制法官国籍的「从严」意见,草案已相当宽松。事实上,不少国家对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都有这类规限。

由此可见,特区将来审理国安案件,仍将依照现行司法程序进行,终审庭首席法官有权在名单中挑选法官处理不同案件,而负责的法官也可独立作出裁决,所以公众不应受某些评论影响,而对司法能否保持独立过分忧虑。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建议,在法例中具体列出指定法官的标准,如能做到这点,对释除疑虑亦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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