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指立新法 兼顾两地法制差异
2020-06-09 00:00
张勇在研讨会上指,《基本法》二十三条的内容远远不能涵盖国家安全立法的内容,所涉及的七类行为只是传统国家安全中,政权安全的一部分。他又指,香港回归二十三年至今,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仍然空白,亦没有设立国家安全机关,中央亦没有在港派驻专门机关。他提到,面对「港独」冒起,香港出现国安问题及风险,中央不能不关注,否则中央便是失职。
他表示,中央有很多法律手段化解危害国家安全风险,可将相关的全国性法律,直接列入附件三在港实施、解释法律及直接向特首发布指令,但中央经过反覆权衡,为坚持及完善「一国两制」,决定采用「决定+立法」方式完成。他指,有关法律既然在港实施,一定会兼顾两种法律制度的差异,令法律有效在香港落地实施。
他提及,全国人大的决定具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国内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质疑。
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说,特区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同时国家安全并非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全国人大有权力订立《港区国安法》,形容是「合宪、合法、合情、合理」。她指,中央最初订立《基本法》时对港人充满信任,但有人出卖信任,想尽办法扭曲《基本法》的意思,阻碍《基本法》实施。她称,《基本法》二十三条列明香港应就国家安全问题自行立法,若香港自己无做,不代表中央不可以做。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指出,香港现行的《刑事罪行条例》只包括叛国罪及煽动叛乱罪,并不涵盖颠覆政权及分裂国家的罪行,现时香港亦没有法例禁止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他又提到,香港的反恐法非常简陋,只跟随《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针对被联合国认为属恐怖主义的团体进行财产方面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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