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丽选举呈请得直 陈凯欣「非妥为当选」

2020-05-22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刘小丽前年年底参选九龙西立法会补选,选举主任以非真诚拥护《基本法》为由,裁定她提名无效。刘小丽翌年申请选举呈请,高院法官周家明昨颁下书面判词,裁定刘小丽呈请得直,指选举主任拒绝给予她解释机会,程序上有不妥之处,并宣布补选当选人陈凯欣「非妥为当选」。

法官周家明在判辞中解释,刘小丽跟周庭和刘頴匡的选举呈请案件并没有分别,程序上选举主任在作出决定前有责任给予提名人解释的机会。律政司代表选举主任曾指,倘若刘小丽被裁定提名无效的决定客观上是正确,而选举主任给予她解释机会仍会维持原有决定,本案并没有涉及程序不公。刘小丽于一六年卷入宣誓风波后,被上诉庭裁定她当时的誓词不合乎宪法要求,要选举主任决定她是拥护《基本法》,等同向宪法提出挑战。周官反驳指,法庭主要判断的是程序是否出现不公,至于选举主任的裁定结果如何,固然有一定参考价值但非重要考虑因素。

律政司虽然同意即使刘小丽曾被裁定她的誓词反映她并非全心全意拥护《基本法》,她不会终身剥夺参选议员资格,但至少她要由选举主任同意她曾有「悔改」。惟选举主任在证人供词中并没有交代,倘若他曾给予刘小丽解释机会,他是否仍会维持原判裁定刘小丽提名无效,周官表示,看不到选举主任有实质困难而没有给予她解释机会。法庭不能因此接纳律政司所指,反正选举主任的决定会是一样,而毋须给予刘小丽解释机会的说法。

至于刘小丽因宣誓风波被褫夺一六年立法会议席,故她不能两年后重新同区参选。周官反驳指,上诉庭裁定刘小丽宣誓无效的判决,只适用于一六年宣誓风波当时刘小丽的表现,律政司不能依赖她的誓词作为她不合乎补选参选资格的理由。案件编号:高院 宪法及行政诉讼 二四五 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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