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释法常规化,大石砸死蟹?

2020-04-29 00:00

「大石砸死蟹」,就是倚势凌人,甚至不讲道理。一个国家的最高级别法院在案件中,判令国家向私人公司赔偿因国家采取紧急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国家立法机关立即通过法案,规定这种情况国家毋须赔偿,将判决作废。这算不算是立法机关的大石,砸死了法院这只蟹?按照老百姓的通俗理解,相信这确实就是「大石砸死蟹」。

反对派擅长玩标签,对于中央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包括释法,就常常标签为「大石砸死蟹」。一般从未阅读政治法律经典著作的香港老百姓,自然不可能知道背后的道理,反而被「大石砸死蟹」这个标签在日常语言中的贬义所洗脑。

在宪政制度中,有一种制度安排,叫作「议会至上」。奉行「议会至上」的代表,正是被殖民状师们奉为宗主的大英帝国。在这一宪政制度安排下,英国国会享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最高有多高?英国史上最著名学者之一A.V. Dicey是这样解释的:「在英国宪政下,国会有权制订和废除任何法律,并无人根据英国法律有权超越或废止国会的立法」。这个说法老百姓不容易理解,在历史上还有个更容易理解、经常被英国经典著作引用的说法:「议会至上」就是「英国国会可以做除了将男人变成女人以外的任何事情」。

上面的案例,其实是作为殖民状师们圣殿的英国上议院法庭,在一九六四年审理的著名案例:Burmah Oil Company Ltd v Lord Advocate。二战时,在缅甸英军打不过日军,撤退时为避免石油设施落入日军手中,采取了焦土政策销毁原告的石油设施。战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英国政府赔偿,官司打到上议院。上议院爵士大法官们很不识趣地判女王(所代表的国家)败诉。英国国会在翌年(一九六五年)随即通过《战争损害法案》,将上议院的判决推翻。

这是不是「大石砸死蟹」?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很容易会这么认为。但是懂法律懂宪政的人,特别是懂英国宪法的人不会这样给英国宗主打标签,这可是他们宪政的一块重要「基石」!

这样的案例带来甚么后果?圣殿大法官们自然听听话话,在许多案件中,也以属于国会事权为理由不加处理。这种情况,如果换作香港法院,殖民状师会怎么做?那肯定是要加标签,甚么香港法官受压「自我审查」,然后例牌再加一个甚么「一国两制已死」。

那么,究竟圣殿蟹是不是被国会大石砸死?大法官们有没有自我审查?田某说,当然有!而且就应该砸,就应该审查,这是制度要求,是英国宪政的要求。主权问题岂能轻易碰?老板娘屁股你敢摸?摸了,砸死你!抵死!

同样的道理,香港法官处理涉及《基本法》的案件,就要谨慎为之。《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条明文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香港法院只是根据授权可以解释《基本法》。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享有的是甚么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最高国家权力。其实,这就是英国国会的「议会至上」权力,在这一点上,中英两国的宪政权力原则最为相似。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就是最高国家权力中的其中一项。

《基本法》是涉及最高权力机关的问题,涉及主权问题,香港法院根据《基本法》固然可以处理,但处理时难道不应该考虑中央立场?就像英国圣殿大法官们在处理涉及主权问题的案件,难道会不考虑国会立场?

在「一国两制」之下,中央给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就像一个黄金沙滩,港人可以在沙滩上淘金畅泳晒太阳。「一国」所代表的中央主权,就是沙滩下的镇国磐石,不仅为特区的基础,更是整个国家的根基。水清沙幼蓝天白云不好好享受,非要扮蟹寄居再捐到磐石底。就应该砸死!捐一次就砸一次,常捐常砸——这就是释法常规化。

田善远(深圳市安和城市风险管理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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