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庭外刀刺前妻 离婚汉认伤人候刑
2019-06-28 00:00
辩方求情时透露,被告在内地出生,一九九四年来港,随后到加拿大完成电脑系相关的学士课程,曾任职资讯科技支援人员。被告与女事主于深圳认识,二人于二〇一二年在港结婚,两年后分居并于翌年离婚。二人育有一名五岁女儿,惟被告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起再无见过女儿。二人因赡养费和女儿探视权的问题多次出入法庭。辩方称,被告因接连离婚诉讼而备受压力,又因无法与女儿见面而感到挫败,认为事主抢走女儿,故开始借酒消愁。被告于案发当日喝了两枝红酒,在酒精影响下无法驾驭抑压已久的情绪,才冲动犯案。辩方澄清,被告于家事法庭外犯案,并非对法庭不敬。
辩方又指,被告单独行事,明知案发现场有保安当值,行凶时亦没有对事主锲而不舍,当保安人员冲向他时,他立即将刀丢到地方,故被告并非处心积虑犯案。惟法官彭宝琴质疑被告从深圳带刀到港,又包装其刀,认为客观上很难解释被告并非有预谋犯案。辩方遂解释被告确是有计画带刀行事,但没有仔细计画,更没打算事后逃之夭夭。被告于第一时间认罪,事后亦有深切反省,认为自己行为愚蠢、不明智,故冀法庭能判处较轻刑罚。
案情指,被告庄曦植,于前年五月八日在湾仔家事法庭四十号庭外,待女事主庞林到达现场后,从裤袋掏出一把二十三厘米有锯齿的利刀冲向事主,连刺她腰部五次。被告于警诫下称,犯案因事主拒绝让他见女儿,又指自己从深圳用电脑线及纱布缠上刀柄,以便携带到港,更自制刀套以防伤及他人。
事主事后被送往玛丽医院治理,其腹腔严重积血,身上有多处穿透性损伤,肾脏及肝脏有裂伤,肋骨更有粉碎性骨折及轻微移位,亦有气胸、血胸及水胸,须进行紧急剖腹手术,最终更要切除右肾。事主在深切治疗部住了四天,于前年五月中出院。案件编号:高院刑事一〇四——二〇一八。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