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商及代理人清拆石棉違規沒通知環保署 共罰$5000
2019-03-28 17:06
一名住宅單位代理人,因未有遵從石棉消減通知的規定,沒有聘用註冊石棉承辦商進行清拆石棉工程;而涉案的裝修工程承辦商,亦未有在動工清拆石棉前,通知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今日(2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合共被判罰款5,000元。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去年8月接獲市民投訴,指目睹有人在觀塘瑞寧街50號瑞寧樓一單位涉嫌清拆石棉瓦頂時沒有圍封,擔心可能會釋出石棉纖維,影響附近居民健康。環保署派員到場證實涉案單位正進行清拆石棉工程,卻沒有按《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73(1)條的規定,在動工前不少於28天以書面通知環保署。環保署除即時指令立即停工及圍封處所外,並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向涉案處所的代理人發出石棉消減通知,規定其必須聘用註冊石棉承辦商,於指定限期前完成清拆及處理含石棉物料。
環保署人員稍後再巡查時,卻發現該處所代理人仍未有遵從石棉消減通知的規定,經蒐證後,根據上述條例檢控該名處所代理人及涉案工程承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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