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港澳台居民可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2019-01-10 22:00
內地教育部公布,港澳台居民可申請教師資格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亦要求申請者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回鄉証、台胞證,並符合內地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及達到相應普通話水平等級標準。
據教育部辦公廳、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港澳辦近日聯合下發關於港澳台居民在內地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在內地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可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申請者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來往內地通行證、5年有效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通知亦指,港澳台居民可申請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資格需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通知又提到,港澳台居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時所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需由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有關部門開具,港澳台居民申請教師資格時,亦應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相應普通話水平等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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