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漢遭「賣豬仔」案港府部分上訴得直 保安局:尊重法院判決
2018-08-02 19:23
巴基斯坦男子遭「賣豬仔」,當時只有23歲的他被人誘使來港打工3年。惟他來港後竟遭僱主粗暴對待、不發薪水、不准離開工作地點等。他曾向入境處、警務處及勞工處求助投訴,指自己是人口販賣的受害者,但卻不獲受理,他早年入稟提請司法覆核,被裁定勝訴。政府一方就裁決提出上訴,法官今頒下106頁判詞,判有關政府未能訂立刑事控罪的部分上訴得直,但裁定政府確沒有盡調查的責任,各方須自行承擔今次案件的訟費。
法官於判詞中修改原審法官的命令,指證據顯示化名Zn的申請人為強迫勞役的受害者,他自2012年4月始接觸相關部門的職員及解釋其個案,亦提供充裕資訊並要求他們採取合適行動,惟部門未有處理,政府因此違反《人權法》第4條程序上的責任以調查潛在強迫勞役的情況,令申請人被拒絕受到保護。
然而,根據《人權法》,對於強迫勞役受害者的保障,該條例未有涵蓋至政府訂立刑事控罪的做法,故政府於這部分並沒有違反《人權法》,遂裁定政府在此部分上訴得直。
保安局新聞組就案件回應指政府尊重法院的判決,亦非常重視打擊販運人口,以及人權法案第四條禁止的一切行為,並會審慎地研究法庭的判詞,按情況就上訴法庭部份與政府持不同意見的論點及其影響徵詢法律意見。
保安局又提及,為打擊販運人口及保障外籍家庭傭,政府已於2018年3月成立一個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的高層次督導委員會,對打擊販運人口和加強保障外傭兩方面制訂整體策略。督導委員會另頒布《香港打擊販運人口及加強保障外籍家庭傭工行動計劃》(《行動計劃》),提出一套多元化而全面,且具策略性和針對性的措施。
在識別受害人方面,政府於2015年先在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引入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機制,其後香港警務處(警務處)於2016及2017年把機制陸逐推展至部份警區,而香港海關(海關)亦於2017年推行有關機制。按照《行動計劃》,警務處已於2018年7月1日把機制推展至全港24個警區。為配合有關措施,警務處已於轄下6個總區及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分別委派特定調查隊伍處理所有懷疑販運人口及虐待外傭個案。同時,海關亦已於2018年7月1日把機制推展至全部門。
依《行動計劃》,審核機制將推展至勞工處,務求及早識別潛在受剝削或虐待的外傭,並將可能面臨較大威脅(例如身體受虐)的個案盡早轉交其他執法機關調查。
販運人口案件涉及不同性質的犯罪。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執法機構可以使用不同法例所授予的權力,及依賴各法例所訂明的罪行進行調查、執法和檢控,使他們的工作能涵蓋不同性質的罪行,例如身體虐待、非法禁錮、刑事恐嚇、非法管有個人財物、誘拐兒童、兒童色情及虐兒、非法僱用員工等。部分罪行最高刑期達終身監禁。
這令執法機構的工作更靈活,讓他們擁有更多的工具和策略,因應案件的個別情況去處理販運人口個案,而無須依靠單一販運人口法例去處理有關案件。此外,即使《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補充議定書》(更常稱為《巴勒莫議定書》) 不適用於香港,而現有的法律框架已涵蓋了該議定書內所界定屬於販運人口的行為。
法庭記者:陳詠詩
建立時間:14:50
更新時間:19:23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