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掟磚毀警車】引六七暴動案例求情 官反問:有政治目的可輕判?
2018-05-23 15:15
代表第3被告鍾志華的大狀黃瑞紅指,法庭對暴動案被告判刑時,應考慮暴動本身的社會背景。她引述六七暴動一個案例中,被告嚴德偉(譯音)在南九龍裁判署外煽動群眾襲擊警察,過程長達5小時。當年法官指出,判刑需反映騷亂時的社會境況、騷亂因由和後續影響等因素,而六七暴動造成832人受傷,15人被炸彈炸死。最終被告遭判監2年。郭官則認為案例原審僅3、4日,與本案審訊逾一年的情況不同,2案不能作比較。
黃續指旺角騷亂源於複雜的社會問題,包括市民不滿政府施政、中港矛盾、佔領運動期間警察處理示威者的手法等。相對於六七暴動,旺角騷亂的性質只屬政治示威,示威者事前毫無準備,亦無如六七暴動般破壞、洗劫商鋪。
郭官質疑此背景與第3被告向警方投擲膠樽無關,反問「一時貪玩、無目的嘅要重判,有政治目的嘅就可以輕判?」黃回應指旺角騷亂對社會造成的損傷和威脅較六七暴動少,市民生活無受太大影響,而第3被告案發時一心想保衛公民權利而參與其中,可見他有良好意願。
黃亦提及第3被告家庭背景坎坷,其中母親患精神病,父親逝世前吸毒、飲酒成癮,他的3個胞姊中2個有智力問題,因此他自小缺乏家庭的愛。郭官卻質疑第3被告月賺1萬5千元也不願承擔租金,又不會幫家人執屋,反問「佢都無愛過自己家人?」黃引述感化官指被告的家庭環境惡劣,但法庭不應揣測被告的成長環境如何,郭官同意。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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