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出錯 指控行為失當乏證據

2018-04-25 12:26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於去年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服刑兩個月獲准保釋的他,今早就定罪裁決在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

辯方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 陳詞指,曾蔭權就定罪、刑期及訟費提出上訴許可。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因未能將犯罪意圖直接告知陪審團而犯錯誤。辯方指行為失當必須是故意的,而不是偶然的,官員必須知道他的行為是非法或不合法,又或者故意忽視他的行為是非法的。

原審法官未能就評估申請人未披露的全部事實背景向陪審團提供充分指導。特別是,原審法官未能指示陪審團需要考慮。如果有的話,申請人未披露的後果、申請人未公開披露,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申請人的行為是否等同濫用公眾對他的信任,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指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案的行為失當證據與曾蔭權案十分相似,都涉及政府官員對公眾的責任。

Clare Montgomery 指原審法官就行為失當罪中的蓄意動機、未有向陪審員作出足夠的法律指引。她又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方必須要證明犯者明知或知道所作的行為是不合法,這是刑事罪行的基本元素,但本案中根本缺乏上述的證據。

Clare Montgomery 續指原審法官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中的「思想狀態」(mental elements)沒有向陪審員作出適當的引導,例如犯者必須蓄意行為失當、明知所作的行為是不合法。

Clare Montgomery 強調蓄意行為失當包含三個元素、分別是1.為了個人利益,有意圖地不作申報、2.其行為是破壞他的公職職責、以及3.明知其行為損害其公務責任、仍然去選擇作出此失當行為。

此外,原審時陪審員未能就首罪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裁決,既然未能確定案中涉及任何利益,被告那有責任作出申報呢。

Clare Montgomery指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案中法官於引導陪審團的陳詞有明確提及許仕仁是否故意犯案,許是明知自己行為不合法等指引,但本案法官陳慶偉引導陪審團卻遺漏了這點。她續指行為失當罪行必須屬嚴重的,對公眾利益有損害,而非瑣碎的。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質疑曾蔭權作為香港第一把椅的行政長官,難道他沒有作出利益衝突的申報、不屬嚴重嗎。Montgomery 回應稱行政長官在商業電台牌照事項上沒有任何利益。

法庭記者:徐曉伊

建立時間:10:21
更新時間: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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