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個案:犯人財物錯交物主 警拖延5個月歸還
2018-04-06 13:29
在個案中,投訴人偷取其前僱主店內80多件單車零件而被判處入獄,其前僱主只能認出當中約50件零件,投訴人稱當中部分屬其個人財物。但投訴人期後得知,警方向前僱主交還所有單車零件,故投訴警方未有妥善處理案中證物。投訴警察課展開調查,並透過不同方式聯絡投訴人,均告不果,便把指控分類為「無法追查」。
監警會不同意分類,質詢後發現,主管案件的警員事後才獲悉證物已全部歸還,但沒有即時修正問題,直至5個月後才指示下屬取回錯誤歸還的證物,唯已不能取回所有證物。至於負責調查案件的警員則承認,當時自行推斷上訴庭或因零件有相當大小,不會要求實物呈堂,決定先行向店主交還所有單車零件。他事先並未徵得案件主管同意,沒有釐清相關證物的擁有權。
涉事兩名警員最後指控分類為「獲證明屬實」,遭投訴警察課發出警告,但無須記入分區報告檔案中。監警會今年1月通過個案。監警會副秘書長(行動)梅達明表示,個案事態嚴重,指出警員在案件上訴期間,不應自行推測證物會否呈堂而自行決定歸還。但他指,去年監警會只錄得13宗同類投訴,最終獲證明屬實的投訴只佔少數,認為情況並不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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