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 喬丹體育起訴耐克侵權索賠逾30萬
2018-03-14 10:20
據報,雙方圍繞「被告擅自將原告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和識別度的「喬丹」相關標識(包括喬丹官網、喬丹籃球鞋、喬丹服裝等)作為關鍵詞用於推廣、銷售其「運動鞋商品」的百度競價排名廣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喬丹」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的前述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爭議進行激烈辯論,但此案並未當場進行宣判。
事實上,美國NBA籃球名星Michael Jordan與Nike具有長期合作關係,Michael Jordan (以下簡稱MJ)的中文譯名為「喬丹」,在他縱橫球場和商場的16年裏,MJ成為了全世界最成功的職業體育明星和商業體育明星。他的第一份商業廣告是和Nike在1984年夏天簽訂的。Nike以MJ為形象,樹立他的個人品牌,並以此為契機,借助「飛人鞋」的動力,成為全球最大的體育用品公司,MJ也成為了擁有個人運動鞋品牌的第一人。許多人認為,Nike和MJ的結合,是現代商業和現代體育最完美的婚姻。
據悉,Nike自2002年起先後十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喬丹體育的「qiaodan」、「喬丹」等商標提出異議和爭議,主張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受到了侵害,但這些主張並未獲得支持。2012年,Michael 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訴喬丹體育以侵害其商標權、姓名權為由,要求喬丹體育停止侵權行為,撤銷78個相關註冊商標,並賠償114萬餘元,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3月、10月兩次駁回耐克的商標撤銷申請,再次明確表達了「喬丹」並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喬丹體育註冊使用「喬丹」商標不侵犯MichaelJordan的姓名權的立場。直至2016年1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宣判,指米高佐敦擁有內地中文譯名「喬丹」的姓名權,裁定喬丹體育違反商標法規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審議該些註冊商標。
如今,相隔幾年後,雙方又因商標再起糾紛。喬丹體育表示,被告擅自將原告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和識別度的「喬丹」標識用於推廣、銷售其運動鞋商品的廣告中,屬於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人民幣)。
對此,「耐克體育」和「耐克商業」表示,被告沒有把喬丹籃球鞋等相關標識用於其官網,只是後台關鍵詞,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此案並未當場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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