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停職的31歲活動助理涉嫌於2014年在東華三院賽馬會利東綜合服務中心,五度隔褲摸其活動小組的12歲男童下體,並除褲叫該男童摸其下體,被控五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4月27日作審前覆核,預計有6名控方證人作供,亦有男童逾2小時的錄影會面紀錄。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指案情嚴重,被告准獲$1000保釋,期間不能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不能踏足案發地點,並逢星期三及六到香港仔警署報到。
被告黃永華被控於2014年7月至8月之間,在香港利東邨道5號利東邨東平邨地下101至116室東華三院賽馬會利東綜合服務中心5度猥褻侵犯男童X,並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即男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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