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銀前副董事收賄150萬罪成 引陳志雲案提上訴被駁回

2018-01-24 16:01

瑞銀香港前副董事涂冰於10年前私下向擁有碩士學歷的陝西商人客戶張軍鮮抽佣兩成,收受約150萬港元賄款,作為管理該客戶投資組合的報酬,並稱此「手續及情報費」乃「行規」。及後客戶發現涂冰涉隱瞞其他投資虧損而拒絕再支款,於2014年向金融管理局投訴。涂冰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判囚3年半。他申請保釋等候就定罪上訴,但上訴庭指他的上訴理由不具可爭拗之處,更遑論有任何成功機會,因此駁回保釋申請。

申請人涂冰指沒有偏離正常職務,更沒有摧毀他和瑞銀香港的代理人/主事人關係或損害瑞銀香港的利益,因此申請人並沒有干犯罪行。又引用陳志雲案,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及詮釋該裁決。

上訴庭認為,陳志雲在活動亮相與其廣播事務經理身份無關係,甚至有利無綫電視的利益及提高收視率;但根據瑞銀香港的公司規定,申請人不能向客戶索取任何其他利益,而涂冰私下要求客戶張軍鮮支付額外的報酬,明顯偏離了他和銀行的關係,並損害了銀行的利益及聲譽,上訴庭不同意申請人對陳志雲案的詮釋。

案情指出,被告於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11月期間,透過胞弟涂劍的銀行戶口,向客戶張軍鮮收取為對方投資所得收益的兩成,金額約150萬元,作為替張管理其投資戶口的報酬。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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