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銀行早前因租購協議把一輛車輛「拖頭」租出予司機,司機卻改裝車輛的拖頭後的「拖架」以及走私手提電話被海關拘捕。東亞銀行指無辜涉案,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權歸還拖頭,就「拖頭」的沒收令提出上訴。高院今頒下判詞,駁回東亞銀行的上訴,認為東亞銀行大意和疏忽,沒有車輛檢查的制度。
法官指,東亞銀行單靠一份租購協議的條款,並不足以證明東亞銀行有合理地作出防禦措施。 問題源於除了租購協議的條款,沒有任何制度或固定制度對車輛進行定期或突擊檢查,欠缺最基本的檢查制度。
即使「拖頭」及「拖架」由不同人士擁有,但兩者缺一不可,不能獨立運作,整個犯案過程都是以一整架貨櫃車進行,因此原審裁判官按《進出口條例》第28條沒收有關物品是恰當。
法庭記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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