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檯服務見習員工徐樹誠在彌敦道一間旅館工作,主要負責辦理客人入住及退房手續,每月賺取1.3萬元。政府牌照事務處職員前年喬裝顧客到賓館放蛇,揭發賓館無牌經營。徐被票控一項「管理無牌旅館」罪,最終罪成罰款1萬元,他不服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以上訴理據薄弱、沒有良好成功上訴機會為由,駁回其上訴申請,並下令他支付7.3萬元訟費。終審法院今頒下判詞,裁定徐上訴得直,定罪撤銷,並改由律政司負責支付全案訟費。
終院指律政司一方事前根本沒有提出訟費申請,負責上訴的原訟庭法官卻在未有咨詢上訴人回應的情況下,便自行頒下訟費令,違反程序公義。
終院認為,法庭決定訟費安排時,除要考慮上訴理據外,亦要考慮上訴人是否能承受等其他因素,不應用懲罰的角度來處理,以免阻嚇市民行使上訴的權利。此外,法庭亦應給予上訴人提出反對的機會,才屬恰當公平。
法庭記者: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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