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報道指特首選舉的選委被要求投票時拍照,以證明有投票,選舉事務處發表聲明,強調在主投票站內拍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均屬違法,可處監禁六個月及罰款港幣5000元。
選舉事務處表示,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41J章),在主投票站內,任何選舉委員均不得拍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規例亦規定任何人不得向另一人,傳達選民將會投票予哪名候選人或已投票予哪名候選人的任何資料;任何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誘使選民展示填劃的選票。
而根據規例,在投票站內,任何選舉委員均不得與他人通信息,亦不可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通訊器材與其他人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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