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崑山一對夫妻離婚了。令他們沒想到的是,離婚前丈夫男子買的一張福利彩票在離婚兩天後開獎了,黃某幸運中獎。前妻王某要求獎金一人一半。雙方談不攏,最終鬧上了法庭。
崑山法院認為,彩票獎金雖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王某也是彩票的共同出資人,故仍有權要求分割獎金。法官指,彩票本身並非財產,而是一種合同憑證,是彩民購買彩票時,彩票發行中心與彩民簽定的一個射幸合同的憑證。在射幸合同(賭博合同)這種合同關係中,彩民能否獲得一定的獎金是不確定的。
彩民持有彩票這個權利憑證,享有一種期待利益。在本案中,彩票是在王某和黃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故應當認定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王某正是基於共同出資而與黃某同為射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彩票中獎後,王某和黃某自然就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應獎金的權利,而不應由黃某獨自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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