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廉署執行處長余振昌作供 廉署曾召見曾太

2017-02-02 10:54

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及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案,繼續在高等法院審訊。 曾蔭權夫婦早上9時05分扺達高院,控方今日傳召最後一名證人廉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出庭作供。余振昌早上9時35分到達高院。今早因法庭廣播系統壞了,未能直接在庭外轉播,故安排庭外人士入庭就坐,法庭亦延誤25分鐘開庭。 余振昌作供指,他於2012年2月開始參與調查本案,在2013年9月26日收到金杜律師事務所的5份文件,包括租約、租約補充協議、匯款本票申請書、收據及終止租屋協議,及一段電話錄音。該律師樓是本案被告的當時代表律師樓,同時代表曾氏夫婦,余指當廉署召見曾太及其代表律師後,其律師行便向廉署提供以上5分文件。余確認文件中租約的日期2012年2月21日,名為深圳市房屋租賃何同書,有東海集團的的印章及簽名。 合約的甲方是深圳東海集團有限公司,乙方是曾太,通訊地址是中環交易廣場某室、通訊人是曾慶淳。合約寫出每年租金,而乙方需要在12年7月前交出80萬人民幣,乙方其他需在每年8月31日前交80萬人民幣的租金。甲方需付買賣房屋的稅項、使用費等,而乙方需付水電費等。余相信,該地址是曾慶淳的工作地方,曾慶淳是曾蔭權的二兒子。 余確認。首分租約用數字寫了800萬年租人民幣,但中國字則寫捌拾萬人民幣,而補充協議寫的租金是每年80萬人民幣,合約指以補充協議為准。在簽訂租約的5日後,深圳東海集團在本地5份報章刊登廣告啟示。啟示指租金不包括水電媒、衛生費、工人費、司機費及其他費用,但廣告啟示初版本卻寫租金包括水電媒,余確認兩者有所不同。 補充協議又提到,甲方免租約2個月,即12年7月1日至8月31日,而且乙方可以在12年5月1日搬行李入單位。余確認,又指之前不知會有補充協議,直到律師事務所交出文件。 法庭記者:徐曉伊 建立時間:09:09 更新時間: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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