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隊2.0」馬俊文因新監獄條例未提早獲釋 提司法覆核遭高院駁回
2024-12-06 16:32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因為行為良好原獲准於今年3月提早獲釋,但獲釋前兩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生效轉而被拒。馬申請司法覆核欲推翻懲教署決定,質疑懲教署沒有提供足夠資料表明決定涉國安風險評估,懲教署反駁指馬寫道還押初期「危害國安風險不容忽視」,可見其原已知悉此事涉國安風險評估 。法官李運騰今午於高等法院駁回申請。
本案申請人為馬俊文,由大律師關文渭及黃雅斌等代表;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
修例意圖為囚犯提早獲釋訂下更嚴格條件
判詞中簡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修訂了《監獄規則》及《監管釋囚條例》,提高了門檻,令危害國家安全定罪囚犯難以因行為良好而提早獲釋。李官考慮後,接納是否提早釋放由署方酌情處理,而修例的立法意圖明顯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提早獲釋訂下更嚴格條件,不單只要行為良好,還不可不利國家安全。李官根據證據,不認為署方在事發前一個月已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故署方沒有推翻先前決定。
申請人未達標準不獲考慮提早釋放
申請方進而指3月25日當日,署方沒有按《監管釋囚條例》考慮提早釋放馬俊文。李官援引署長當時說法指,根據《監管釋囚條例》,由於馬俊文未能達至沒有不利國家安全標準,署長不能轉介馬俊文個案去考慮提早釋放。申請方質疑上述假定違反了《香港人權法》第6條,侵犯了監犯權利,而且上述不利國家安全標準模糊,構成任意拘留。
署方決定並非事後追溯
李官反駁指根本並無所謂「假定」,署長須整體評估及預測監犯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一旦個案未能達至沒有不利國家安全標準,署長亦無酌情權考慮提早釋放。李官續指與英國案例相比,本港「國家安全」法定定義亦相當明確,而會否不利國家安全關乎其是否行為良好,因此李官認為不利國家安全標準並不模糊,足夠清晰明確,指導監犯如何自處來提早獲釋。李官補充馬俊文並沒有因修例而加刑,目前只是處理如何執行早前判罰,故署方決定沒有事後追溯。
給予充足理據不存在不公
申請方質疑署方沒有給予馬俊文足夠機會去解釋或披露相關考慮資料,結果實際上加刑一年,造成程序不公。李官指出署方涉案決策過程甚至未能構成紀律聆訊,亦無關馬俊文法律權利,不接納法庭刑罰因為署方決定加刑一年,馬俊文無權提早獲釋,一切正當期望均須視乎能否達至沒有不利國家安全標準。李官續指馬俊文於3月25日向署方陳述前,已有充分機會來考慮及準備,而馬俊文在陳述書中寫道「亦明白到現今之香港環境已無法反抗,唯有接受現實」一語,署方有權自行詮釋,衡量理據時也不能一概而論。李官認為本案中,署方沒有必要在下決定前為馬俊文召開口頭聆訊,署方已經給予充足理據,因此決策過程沒有程序不公造成損害。
李官終駁回司法覆核,有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立,本案為首宗司法覆核,涉及重大法律議題,故不作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HCAL 979/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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