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郭憬憲獲大狀公會裁證據不足

2021-12-02 04:30

大律師郭憬憲獲大律師公會裁定,專業失德投訴「沒有足夠證據」。
大律師郭憬憲獲大律師公會裁定,專業失德投訴「沒有足夠證據」。

  (星島日報報道)本報得悉,於過去兩年專責為反修例示威案被告辯護的私人執業大律師郭憬憲,於今年五月被高院法官潘敏琦直斥,在庭上扭曲法官的意思,疑誤導法庭,令代表「管有違禁武器彈簧刀」罪成的被告,獲輕判簽保守行為,破壞了法庭與大律師之間恆久以來建立的誠信關係,是極其可悲的現象。香港大律師公會早前收到相關投訴,經過逾半年的調查後,身為民主黨創黨成員兼任公會副主席的沈士文卻表示,公會認為「未有足夠證據」指證郭憬憲是「明知而欺騙或誤導法庭,違反專業失德」,故決定毋須把該投訴交由公會的紀律審裁組召開研訊,但公會已向郭憬憲發出書面建議,提醒他在庭上必須作出準確陳詞內容,切勿重犯。

  消息稱,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去年接獲大量投訴,針對公民黨前副主席陳淑莊在政府實施「限聚令」下,仍在酒吧與四十多人聚集,疑違反大律師「行為守則」,要求公會成立紀律研訊。今年五月裁判官鄭念慈接納陳淑莊的辯解,會議目的是商討如何配合政府的「限酒吧令」,屬法例所豁免,裁定陳淑莊違反限聚令傳票罪名不成立。公會基於陳淑莊獲判無罪,故有關投訴並不成立。至於陳淑莊涉及「佔中九子」被判罪成入獄八個月,准以緩刑兩年,今年四月底上訴庭駁回「九子」推翻定罪的申請,維持各人的定罪,所以大律師公會就陳淑莊有否違反「專業失德」的投訴,會交由公會執委會跟進。

  據知,身為公會紀律委員會主席的沈士文,就投訴人於今年五月十一日書面投訴大律師郭憬憲而展開調查,並於上月下旬作出回覆,內容表示委員會仔細審閱現為上訴庭女法官潘敏琦的書面判詞,以及郭大狀就事件的回應陳述,認為郭大狀當時處理多宗類似的案件,而郭在高院原訟庭法官為被告吳銘揚申請保釋後,未有取得聆訊時的謄本,六日後便為被告向裁判官進行求情。

  紀律委員會指,郭確實向裁判官作出失實的陳詞,即「在高院申保釋時,原訟法庭考慮本案件,表示罰款都是正常的判刑」,裁判官立即向郭查詢是否有相關的判詞,郭大狀表示只有口述判詞,並稱「我可以誠實話畀法官閣下聽,佢有咁講過,而佢亦都話還柙,或者監禁都似乎不合比例同埋不公平的做法……」,結果裁判官輕判被告簽保守行為了事。

  但裁判官其後閱讀高院保釋聆訊的謄本,認為被郭大狀誤導,故主動進行覆核聆訊,改判被告入更生中心。被告不服乃向潘官提出上訴,潘官認為更生中心是考慮所有情況後恰當的判刑,故駁回上訴。潘官並批評郭大狀將判詞作扭曲性的理解,當時高院法官只稱本案的情況「法律上難以支持一個監禁式嘅刑罰」,但郭卻引述為法庭曾說監禁似乎不合比例及不公平的做法,適當的判刑為罰款。

  潘官斥責郭大狀的陳述不盡不實,誤導原審裁判官在別無選擇地判處簽保守行為,郭雖然解釋字眼不同是意會後的精華,但潘官強調郭大狀資歷非淺,如郭不能辨識對判詞的理解,便應就自己的理解能力深切反省。潘官又指,「一個具有經驗的大律師誤導而作出不恰當的判刑屬罕見情況,本席不能妄下定論,郭大狀是刻意誤導裁判官或只是無心之失,或只是誤解了原訟庭法官的判詞內容。」潘官強調「若代表大狀只着眼當事人的福祉而犧牲法律公義並非一名法律從業員應有的操守,誤導法庭的行為違反專業操守和失德,程度嚴重的話實與欺詐無異。」

  紀律委員會主席沈士文回覆投訴人指出,「公會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郭大狀是明知而欺騙或誤導法庭的專業失德,故決定毋須將該投訴轉介紀律審裁小組召開研訊,但公會已書面向郭大狀作出建議,提醒他必須向法庭作出準確的陳詞,不應再破壞法庭與大律師之間的信任。」

  於九八年成為香港執業大律師的郭憬憲,於二〇〇三年擔任大律師公會執委會委員,〇五年獲司法機構委任特委裁判官,〇六年至二〇一〇年為暫委裁判官,之後再重投私人執業大律師工作。二〇一四年已多次代表社運人士打官司,二〇一九年中後幾乎所有辯護案件都涉及反修例示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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