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降第二上市門檻明年生效

2021-11-20 04:30

■港交所(388)就改善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刊發諮詢總結,有意降低中概股回巢門檻。
■港交所(388)就改善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刊發諮詢總結,有意降低中概股回巢門檻。

  (星島日報報道)中美摩擦不斷,在美上市的中概股退市危機猶在之際,港交所(388)就改善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刊發諮詢總結,有意降低中概股回巢門檻。其中交易所將允許「非同股不同權架構」的中概股作第二上市時,毋須證明是「創新產業公司」以及最低市值要求降至30億港元。相關修訂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

  是次市場諮詢,港交所一共收到48份來自廣泛界別的回應意見,當中大部分支持有關建議,於是交易所決定基本採納諮詢文件的所有建議。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港交所對中概股二次上市門檻、第二上市發行人持不同投票權及可變利益實體(VIE)結構要求,均進行不同程度的鬆綁。

  首先,市場期待已久的放寬中概股第二上市門檻終有回音。港交所將允許「非同股不同權架構」的中概股作第二上市時,毋須證明是「創新產業公司」。同時最低市值門檻亦降低至30億港元(若能證明其在合資格交易所有至少5年完整會計年度的良好合規記錄);或100億港元(若能證明其在合資格交易所有至少2年完整會計年度的良好合規記錄)。

  其次,港交所現行規定「同股不同權」發行人來港上市,其特權股份每股最多只能享有10票的投票權。然而部分中概股的不同投票權結構未必能夠滿足此要求,在回流本港過程中,這些中概股需要刻意改動以滿足聯交所的規定又實屬沒有必要,也不切實際。

  在此背景下,港交所將容許符合條件以既有不同投票權及VIE結構作第二上市的發行人,將可選擇之後作「雙重主要上市」。具體來說,發行人可選擇遵循「兩步式」路徑來港,即獲准第二上市時,保留不合規的投票權及VIE結構,之後以股份成交大部分轉移到港為由,變為在港主要上市。

  一通集團行政總裁宓光輝表示,中美常年處於爭持狀態,近日中美兩元首電話會談態度非敵非友,未令兩國關係大幅好轉,加上美國證交會對不遵守更嚴格審計規定的中概股,釋出退市訊號,令中概股急需尋找出路。港交所此時落實降低中概股回流門檻,起到中概股避難所的作用,又對自身業務有正面幫助,可以說是雙贏,料生效之時電子電器、航運相關的中概股將受惠。

  有投資者關注若降低中概股回歸門檻,或將導致新股市場質素下降,類似瑞幸造假的事件降臨本港。宓光輝並不擔心,他認為瑞幸本身的商業模式並不差,只不過是急於求成才導致如此下場,現時投資者對回流的中概股亦已經多加留意,加上本港市場監管力度愈來愈大,相信不會有類似的事件在本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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