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區開花|認掟欄被判囚因已過起訴期獲改判無罪 技工囚21日今獲釋

2021-11-05 16:39

被告陳錫華(卡其色褲者)。
被告陳錫華(卡其色褲者)。

前年10月13日有網民發起「18區開花」行動,多區發生衝突事件。2男1女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上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惟裁判官劉淑嫻認為其中一名被告男電器技工自辯時承認曾掟欄杆,遂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將控罪修改為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並裁定被告罪成,判囚4個月。案件今於觀塘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劉官今指被告的擾亂秩序行為罪有半年起訴期限,因被告被起訴時已是事發一年後,故推翻之前的裁決,裁定被告無罪,被告被囚21日終獲無罪釋放。

劉官原本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51條(2),將被告的控罪修改為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並判監4個月。惟此罪只可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起訴,起訴期限為半年。被告在2019年10月13日被捕,於2020年10月30日才遭檢控,當時已過起訴期限。

57歲電器技工陳錫華原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裁定他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成。被告在上月15日被判罪成後至今共囚21日,今日無罪釋放。

法庭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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