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上學院條例》展開諮詢 擬增取消註冊程序
2020-12-21 22:30
《專上學院條例》檢討諮詢文件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教育局建議加入多項新條款,包括專上學院取消註冊程序。如學院未符合註冊規定,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要求解釋、補救,及就學院運作施加條件或限制;如仍未改善,常秘可取消其註冊。當局亦建議刪減不合時宜的條文,如使用「學院」作註冊校名,日後毋須再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事先認許。
因應檢討自資專上教育專責小組2018年提交的檢討報告,教育局展開《專上學院條例》(第三二○章)及其附屬法例《專上學院規例》(第三二○A章)的檢討,公布長達46頁的諮詢文件,諮詢期至明年3月19日為止。當局指,這是條例自上世紀60年代制定以來的唯一重大修訂,建議修例後擴大適用範疇,至所有開辦學位及副學位程度課程的自資專上教育課程機構,包括私立大學及八大轄下的自資部門。
諮詢文件的修例重點,在於新增取消專上學院註冊程序。現行條例僅列明,如院校在註冊條件上未能令常秘滿意,可拒絕或取消其註冊;修例建議則列明,學院須符合註冊條件的規定,否則常秘可要求校方提出令其滿意的解釋及補救措施,以及就運作施加條件或限制;如學院的解釋及補救措施未獲常秘滿意、沒遵守有關條件及限制,或補救措施採取後仍未令常秘滿意,常秘則可取消其註冊。
註冊條件亦加入多項新條款,包括規定學院須取得及維持評審局頒授的「院校評審資格」、提交最少每5年1次的策略計畫和年報,以及須制定公開、透明及公平的政策和程序僱用教職員等。同時,建議精簡管治架構法定要求,廢除須成立校務委員會和院務委員會的要求,保留校董會作為最高管治團體及由教務委員會規管學術事務,但容許院校彈性安排。
當局又參考公開大學及其他受公帑資助專上院校的相關規定,建議加入第2A條新條文「學院的權力」,令修訂後的規例具「賦權」性質。同時,建議廢除不合時宜或過於規範化的條文,包括刪去院校須提供為期最少四年的主修課程、學生的取錄及入學年齡要求、須經常秘批准才能設立研究及專科研修等。另外院校如使用「學院」一詞註冊,建議毋須再經特首會同行會事先認許,但仍要取得常秘批准方可使用。
建立時間 16:34
更新時間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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