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健身中心兩董事威嚇顧客簽約 判監3星期

2020-11-12 18:11

兩名健身中心董事兼營業員需向受害人賠償28,500元。資料圖片
兩名健身中心董事兼營業員需向受害人賠償28,500元。資料圖片

兩名健身中心董事兼營業員因銷售健身服務期間串謀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早前被裁定罪成,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3星期,同時被法庭下令向案中受害人賠償共28,500元。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位於旺角的健身中心有職員涉嫌以不良營商手法銷售健身服務,迫使一名顧客購買私人健身教練合約。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健身中心的職員以進行問卷調查為由,誘使受害人簽署購買私人健身教練合約。

其後,涉案兩名健身中心董事兼營業員向受害人施壓,迫使她提供銀行戶口資料和餘額,並即時以現金及戶口轉賬形式繳付有關合約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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