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場所強制戴口罩法例今刊憲 「室內」以禁煙條例指明區域定義

2020-07-22 18:31

政府將刊憲任何人進入或身處指明所有室內公眾地方以及公共交通總站和轉乘處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資料圖片
政府將刊憲任何人進入或身處指明所有室內公眾地方以及公共交通總站和轉乘處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資料圖片

鑑於本港新冠肺炎疫情,政府今日(22日)會就《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下的最新法例修訂及指明刊憲,實施措施以進一步嚴控疫情。

經修訂後的《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將賦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為施行規例,除公共交通工具及港鐵已付車費區域外,指明任何或所有公眾地方。在指明期間内,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政府將刊憲指明所有室內公眾地方以及公共交通總站和轉乘處,以要求任何人進入或身處該等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有關公眾地方為:

(一)所有室內公眾地方,而當中「室內」的定義是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下的有關定義而界定;
(二)屬於《吸煙(公眾衞生)(指明禁止吸煙區)公告》(第371章,附屬法例D)附表所列的、經指定為禁止吸煙區的公共運輸設施的公眾地方;及
(三)屬於《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附表2第21項所列的、經指定為禁止吸煙區的巴士轉乘處和毗連的設施的公眾地方。

有關指明將由明日(23日)起生效,為期14天至8月5日。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或違反上述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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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商場亦須戴口罩。 資料圖片
條例規定商場亦須戴口罩。 資料圖片

政府早前訂立第599H章,就從高風險地區到港人士實施條件,以減低他們為香港帶來的衞生風險。早前已刊憲指明新措施適用於7個指明地區(即孟加拉、印度、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及南非),生效日期為7月25日。經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以及疫情的變化和發展,會將哈薩克斯坦及美國加入指明地區,生效日期為7月29日。

根據最新指明,到港人士如在登上從香港以外地區到達(或即將從香港以外地區到達)香港的民航飛機(「指明飛機」)的當日,或在該日之前的14日內,曾在上述指明地區停留,相關到港人士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一)一份由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並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及身份證/護照號碼的、顯示以下事宜的中文或英文函件或證明書:
(a)相關到港人士已接受一項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而檢測樣本是在飛機的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取自相關到港人士的;
(b)對該樣本進行的檢測是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測試;及
(c)相關到港人士的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結果呈陰性;及
(二)由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並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及身份證/護照號碼的相關化驗報告的正本;及
(三)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所在的地方的政府的有關主管當局發出的一份中文或英文函件,證明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獲該政府承認或核准;及
(四)相關到港人士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其租住期間為自相關到港人士抵達香港當日起計的不少於14日。

指明飛機的營運人在指明飛機抵達香港之前,向衞生署提交符合由衞生署指明格式的文件,以確認每名相關到港者在辦理乘坐該飛機赴香港的登機手續之前,為登機而出示顯示上述證明文件。

如交通工具上有到港人士不符合施加的條件,該交通工具的每一營運人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營運人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在旅客方面,到港人士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另外,政府表示鑑於疫情,需要維持現有各項公共衞生緊急規例的法律框架並延長其有效期。而延長有關規例的有效期,並不代表該等規例下現行施加的限制會持續不變直至有效期完結,相反有關法律框架已加入彈性條款,容許政府視乎疫情發展,收緊或放寬甚至取消個別限制和條件,以符合張弛有度的策略。

最新有效期如下:

(一)《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的有效期,由8月7日延至9月7日。
(二)《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的有效期,由8月31日延至12月31日。
(三)《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的有效期,由9月18日延至12月31日。
(四)《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的有效期,由8月31日延至12月31日。
(五)《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的有效期,由8月31延至12月31日。

政府補充,根據第599F章及第599G章在7月20日及7月13日發出的指示繼續生效至7月28日,繼續就餐飲業務實施嚴格的人數及容量上的限制和其他感染控制規定,以及關閉表列處所,並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4人的羣組聚集。

從高風險地區到港人士須提供檢疫文件。 資料圖片
從高風險地區到港人士須提供檢疫文件。 資料圖片
從高風險地區到港人士須提供檢疫文件。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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