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督察離婚後仍居已婚宿舍獲撤欺詐罪 上訴訟費令被拒

2020-04-21 13:42

劉承聰。劉曉曦攝
劉承聰。劉曉曦攝

前高級督察劉承聰涉在九年前隱瞞自己已經離婚,藉此一直居於紀律部隊宿舍來詐騙政府房屋福利,他早前被裁欺詐罪罪成,但最終上訴得直,其定罪及刑期獲撤銷,惟因他自招嫌疑而拒絕將訟費判給他。劉不服訟費命令今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並指「只想取回公道」,但上訴庭指它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此申請,而原審及上訴法官已有足夠基礎駁回其訟費申請,故拒絕其訟費上訴,書面判詞將擇日頒布。

劉承聰涉在離婚後8個月一直沒有通知紀律部隊宿舍組來「玩弄法例」,直至再婚前一個月才向宿舍組提交「絕對離婚令」申報已離婚,藉此一直居於紀律部隊宿舍。劉今沒有律師代表,他指他當年離婚後曾以電話方式聯絡宿舍組,指自己收到「絕對離婚令」,但遲遲沒有提交有關文件。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斥:「你在警隊咁多年,幾時可以口頭取代書面通知呀?」,潘敏琦法官亦斥:「連普通市民都識啦,對話口講無憑,一切以書面為準架嘛!」。

律政司代表指劉上訴得直後訟費申請被拒,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所指,就此訟費命令的上訴應由終審法院處理。而且劉獲「暫准離婚令」理應在短期內取得「絕對離婚令」,但他一直坐以待斃沒有主動向家事法庭查詢,在獲得「絕對離婚令」後亦沒有立即知會宿舍組。另外劉的辯方律師在原審時沒有盤問宿舍組職員有否收到劉的電話通知,故認為劉沒有理據進行認訟費上訴。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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