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怡口蓮」告贏簡體山寨「怡口莲」 需賠243萬人仔
2019-12-19 21:26
北京海澱法院日前裁定,內地怡口蓮(廈門)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需要向吉百利英國有限公司(Cadbury)旗下「怡口蓮」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43萬餘元(人民幣,下同),及停止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行為。
吉百利公司訴稱,在中國擁有「怡口蓮」系列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廈門怡口蓮公司的「怡口莲」的產品巧滋脆夾心米果,該產品在字體、設計風格等方面均與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標高度相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怡口蓮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目前「怡口莲」商標已被宣告無效。
此外,怡口蓮公司將「怡口蓮」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譽的故意,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巧滋脆夾心米果商品與吉百利公司巧克力夾心太妃糖產品的裝潢亦高度近似,可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該行為同樣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吉百利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廈門怡口蓮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0萬元。
而廈門怡口蓮公司辨稱,商品是「米果」非吉百利公司「糖果」,不屬於類似商品。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被告續稱,怡口蓮公司在主營相關類別擁有已經核准註冊的「怡口莲」商標,企業的商號主要識別部分與商標一致符合商業慣例,企業的設立登記合法合規,並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譽,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被告堅持怡口蓮公司不存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吉百利公司要求的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惟最終法院審判決怡口蓮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包含「怡口蓮」字樣)、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吉百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4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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